一、工伤认定不被受理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二、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如何界定?
工作场所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既包括日常固定的工作区域,又包含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而经常变动的工作区域。这些工作区域的变化都是因为工作的需要,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界定“工作场所”应把握以下3个原则:
第一,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对“工作场所”的界定,从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延伸至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如休息室、厕所、更衣室、饮水室、消毒间、除尘室、烘干室等。此类处所为劳动者工作的非作业区,但劳动者上班时饮水、上厕所、工间休息是劳动者为提高劳动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大利润所必须的,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时更换工作服或防护服,进行消毒、除尘或烘干则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
第二,对“工作场所”的界定,要与工作的特殊性质联系起来。因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无法做出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个别情况还是应该具体分析,工作场所应既包含劳动者在日常的固定工作区域和不确定的工作区域,又包含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经常变动的工作区域。比如公司的HR的日常固定工作区域是办公室,但当需要去社保局办事时,社保局就是HR的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第三,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原则,对完全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也不能无限制扩大。工伤乃“因工而伤”,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处所应该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
三、特殊的工作场所
随着工作方式的转变,工作场所已不再局限于公司区域,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者回家后加班,其经常居住的空间(即劳动者办公的地方)应当属于工作场所。
那居家办公时办公场所选择在咖啡店,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吗?此时居家办公场所的判定则需要结合劳动者处于该场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工作必要,是否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比如居家办公时由于家里没有WIFI无法提供符合办公条件的地点,向单位报备后去咖啡店办公,是为了工作必要,这时候就比较好认定为工作场所;但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必须在家中(经常居住的空间)办公,但劳动者私自去咖啡店办公,此时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是否在“办公”也难以界定,因此就无法认定为工作场所了。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由专门的机构做出认定,并非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的。而在申请认定工伤之后,也需要注意在特殊情况下是不会受理的。那究竟,工伤认定不被受理情形有哪些?上文已经就这个问题做了详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