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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用工单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用工单位可按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情形以外的其他两种情形)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吗

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招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因该行为而给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和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1.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因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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