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会不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呢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十天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若程序存在瑕疵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等同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身存在下列过错情形辞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上述过错情形而将其辞退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身存在下列过错情形辞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上述过错情形而将其辞退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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