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单位可不可以续签合同
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不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话,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员工在医疗期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单方面与之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员工单方面辞职的,以及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过失性辞退员工的,单位是可不可以在医疗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病超过医疗期,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不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病休息超过医疗期不是单位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病休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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