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途径有什么
1、当事人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劳动仲裁:先提出仲裁的申请;如果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的,然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再开庭审理,由各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最后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2、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仲裁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即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可以力鉴定的条件有什么
首先,劳动可以力鉴定又称工伤评残,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成患职业病,对劳动和生活可以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劳动可以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可以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
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可以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其次,工伤职工进行劳动可以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可以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职工经治疗后,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将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可以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以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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