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及怎样补偿?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只有在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裁员。裁员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支付,通知裁员时间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未达到一个月的,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哪些法定程序性条件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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