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协议解除是不是需赔偿
劳务协议解除是不能要赔偿的。因为劳务协议不等于劳动协议,到期就会终止,也不会有赔偿。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解除合同是不是需要签订协议
解除合同不需要签订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合同;
如果是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需要通知对方,自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对方的合同即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三、协议不公平是不是能解除
协议满足情势变更的条件就能解除。
法律规定,协议存在情势变更情形导致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条件包括: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另外,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显失公平的成立要件为: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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