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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拒绝患过病的员工返岗工作

发布时间:  浏览: 51 次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拒绝患过病的员工返岗工作

如果员工没有传染等风险的,则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不可以拒绝患过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如果员工尚未痊愈,会对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的,则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合理的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

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辞退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但是工作满十年被辞退是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

具体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雇隐婚的女员工

用人单位不可不可以因女员工隐瞒婚育事实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性质的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那么女性员工是否结婚、怀孕属于个人隐私,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如果女性员工作出不实的陈述,那么这种隐瞒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而法律上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认为该不实陈述是欺诈或是违反诚实信用,因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如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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