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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申请2次劳动仲裁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可不可以申请2次劳动仲裁

当事人可不可以申请2次的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一般不可不可以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来再次提出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不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仲裁期间可不可以找工作

劳动仲裁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因其他事项产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动者可不可以找工作。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不可以之后再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仲裁受理后可不可以延期

劳动仲裁受理后是可不可以延期开庭的。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不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但是是否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则仲裁庭需在四十五日内审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则可依法申请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不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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