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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可不可以对员工违纪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浏览: 124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法可不可以对员工违纪进行处罚

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但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纪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对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

公司对员工罚款是违法的。

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现金罚款。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故对员工作出了现金罚款,那么员工可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并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以没有权利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不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不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务工可不可以享受劳动法保护

劳务工受《劳动法》保护。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受《劳动法》保护。

但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人、返聘的退休人员、协约承包的承包商,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如出现纠纷的,不适用劳动仲裁,但是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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