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有什么样的知情权
劳动者有关于下列事项的知情权:本人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所具有的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本人的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本人所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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