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中能约定争议管辖部门吗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争议管辖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不能自行约定,由具体哪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二、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劳动者与单位有竞业限制的约定。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续订书等于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续订书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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