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和人身损害能不能同时主张
能不能同时主张,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受理的。工伤赔偿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到伤害所应得到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能一起主张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能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人生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也能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意外伤害和工伤是否能不能双赔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事宜。同时,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一方面是来自于交通肇事者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一方面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含受害人单位)的工伤赔偿,此时受害人会存在两个赔偿权利。由于受害人仅基于一次伤害拥有权利,因此,在某些赔偿权利上法律规定是不能叠加的,否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具体的索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互补,受害人也能不能对它们进行有选择性的权利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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