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员工工伤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能认定员工工伤的情形:员工在上班期间,在单位因工受伤的;上班前后,在单位内执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的;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的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有什么样的
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劳动局工伤认定时间的规定有什么样的
劳动局工伤认定有时间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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