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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可不可以仲裁

发布时间:  浏览: 193 次  来源:网络

一、集体劳动争议可不可以仲裁

对于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是可不可以仲裁的。如果当事人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就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不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不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期间可不可以找工作

劳动仲裁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因其他事项产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动者可不可以找工作。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不可以之后再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仲裁受理后可不可以延期

劳动仲裁受理后是可不可以延期开庭的。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不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但是是否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则仲裁庭需在四十五日内审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则可依法申请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不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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