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呢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才可以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吗
属于单位未将裁员情况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将裁员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违法解除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N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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