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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5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经营的需要,撤销一些岗位,撤销岗位后,对该岗位上的劳动者影响比较大,民法典对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而撤销岗位是否终止劳动合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对该岗位员工裁员的,就是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民法典中合同编包括劳动合同吗

民法典中合同编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所以并未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进行规范,如果产生劳动合同纠纷的,我们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是否要赔偿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话,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中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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