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可以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处理
劳动可以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自劳动可以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可以力复查鉴定。
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可以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可以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可以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否一样
劳动可以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确定的时间不同,劳动可以力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应立刻进行,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可以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而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3、目的不同,劳动可以力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鉴定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可以力的影响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可以力鉴定是指劳动功可以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可以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部分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劳动可以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安排救治伤者,排除其余安全隐患。然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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