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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是工伤鉴定

发布时间:  浏览: 44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是工伤鉴定

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并不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在工伤发生后由社保行政部门等机关对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行的鉴定;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是在认定为工伤后,对职工的残疾情况、劳动可不可以力障碍情况进行的鉴定,鉴定的机关是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不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可不可以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

二、工伤鉴定工伤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可不可以力鉴定结论。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确定劳动关系后才可不可以申请工伤

并非确定劳动关系后才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没有劳动合同,如果有以下证据可不可以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不可以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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