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的鉴定费是由个人付?
如果个人申请劳动能不能力鉴定,该鉴定费是由个人垫付,经过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不能力的,就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不能力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不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不能力鉴定费。
二、申请劳动能不能力鉴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劳动能不能力鉴定时效的规定如下:
1、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不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不能力鉴定。
2、收到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能不能延长30日。劳动能不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不能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不能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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