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劳工 • 正文

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67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区别

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主体: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直接的雇主与雇员关系。

劳务派遣工:首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派遣公司将其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的是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

合同的签订:

合同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通常要求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权益保障:

合同工: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益。

劳务派遣工:虽然理论上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并支付工资,但实际上可能会受到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两边管理,有时候权益保障可能会遇到困难。

工资支付:

合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劳务派遣工: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在实际工作期间可能会受到接受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工作内容和职责:

合同工: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劳务派遣工:虽然在形式上受派遣单位雇佣,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遵守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解除:

合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解除或终止。

劳务派遣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常涉及三方协商,解除条件和服务期限等在派遣协议中约定。

总的来说,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更为直接和明确,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到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两方的责任和义务。在选择用工形式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条指出劳务派遣协议的必要性,以及协议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强调了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二、劳动和劳务合同哪个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法律依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

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法》第二十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

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法》第二十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务派遣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针对上述文章中的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区别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