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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会有额外补偿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8 次  来源:网络

一、工伤会有额外补偿吗

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并未附带任何额外赔偿措施。

然而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之后,对于其在法定工伤保险报销范畴之内的各种必要花费,将会得到相当的保障和报销;

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享有伤残津贴的补偿,以及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当他们最终离职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时,也将根据其工伤程度而收到一笔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其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找工会有用吗

劳动者受工伤,找工会求助有用。工会可以提供以下补助: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争议,工会可以帮忙调解;其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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