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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法辞退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99 次  来源:网络

一、东莞市劳动法辞退规定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其员工,应当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而且补偿金通常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提供赔偿金。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实未能满足聘用要求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3)因严重失职、谋取私利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已被依法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其进行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指挥、强迫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者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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