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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浏览: 104 次  来源:网络

一、工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主要看劳动者有否参保、认定工伤结果如何,以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归入上述三个条件。

简单来说,若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符合工伤保险基本要求的所有费用均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持;

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医治费用,除非得到企业同意或认可,否则应由企业承担。

若未缴工伤保险,需依靠企业自身财力来承担。

此外,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至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可向基金申请。

对于因生活或工作必需,需装配辅助器械的工伤人员,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若判定劳动者需要接受生活护理,则按月提供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陪护费用由谁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签订伤残等级后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全部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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