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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有冷静期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3 次  来源:网络

一、烟台离婚有冷静期吗

当问及关于离婚冷静期问题时,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协议离婚过程中确实需要设置冷静期,而起诉离婚并不需要,虽然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的,然而这个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事件之中。

在此期间,夫妻当事人被要求暂时分居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并慎重思考自身的决定。

所谓离婚冷静期,正是指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应强制性地引导双方暂时分开,从而使他们有更多时间去认真考虑自己面临的抉择,然后再作出最终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烟台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烟台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可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但前述情形仅限于双方有固定收入的时候,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标准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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