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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8条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69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法第38条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更详细的规定内容:

对于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雇主单位,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提供适当程度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能按时且足额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在履行经营过程中,该雇主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劳动者个人权益造成了侵害;

(五)因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定情节,导致劳动合同彻底失效;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采取使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拘禁等行为方式迫使劳动者从事工作,或者指派劳动者进行危险环境下的作业动作,威胁到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雇主单位,员工有权即时终止与该雇主单位的劳动关系,无需提前向雇主单位提出预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法第多少条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法第38条规定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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