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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辞退员工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21 次  来源:网络

一、厦门辞退员工赔偿标准

其经济赔偿金之数额等于基数与年限之乘积。

另外,统算年限时,依据在本单位的连续就职时间为准。

每满一年即为一个月薪酬的标准给予补偿;

若在六个月及以上仍未满一年者,则按一年计;

而不满六个月者,则仅需支付半月薪酬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对月薪酬的定义是指个人应得工资的总和,其中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各项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厦门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2、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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