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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71 次  来源:网络

一、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对于实习期的定义,它特指在学籍有效期内,学生有机会赴特定职场进行实地操作以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们必须明白,实习期仅针对仍在校就读的学生群体而言,因此在此期间与雇主间未建立明确的雇佣关系,享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待遇并不违反相关法规。

但我们需要注意,实习期本质上是为帮助在校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专业认知水平所设立的独特阶段。

而关于试用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深入评估彼此以及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一段固定时间作为试用期。

我们必须认识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但并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合同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各自权益。

另一方面,试用期内的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养殖单位只需提供合理证明表明员工不符合自己的招聘要求,便可据此立即解除相应的劳动关系。

然而,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结束雇佣关系则不受任何限制或需事先通知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试用期当事人单方面随时终止合同并不视为违约行为,亦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和合同年限的关系

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就可以生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的试用期限,则将被视为试用期已经结束,试用员工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在此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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