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六上班算加班吗?
关于星期六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加班,这需要根据工作单位的具体安排来决定。
1、在我国,对于绝大多数遵循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规范工时制度的单位而言,并非强制性要求只能在周一至周五进行工作,而须在周六和周日进行休息。
具体的工作时间段则需按照各工作单位的内部规定执行,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日工作不超出八小时以及每两周内至少有一天休假的基本工作条例即可认定为合法的。
2、对于少部分执行综合工时制的特殊职位来说,尽管在周六仍需正常上班,但原则上并不构成加班情形。
只要在综合性的工作时间考评范围内,其总体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超出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40小时),那么同样也是合规的。
反之,任何超过以上所述限制的部分,都将被认可为超时工作,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周六上班劳动法如何规定的
周六上班劳动法规定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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