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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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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按照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如果劳动者仅仅存在轻微骨裂或是微小内伤,那么他们将无法达到伤残评定等级。

具体而言,该标准指出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评定逻辑:

5.1级十级以及5.10项下的各类损伤程度。

在第五款中,规定了灵魂部分缺失但形态维持正常且无外观缺陷,也没有丧失功能的情况,同时未对医生药物产生绝对依赖,并且不需要特殊照顾就能独自完成日常活动的定义为“十级”。

而对于那些仅有外观缺陷,没有功能损失且对医生药物无须依赖,但仍需要特殊护理的状况则被称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在此标准中,还列举了11)膝关节半月板受损,12)各类身体部位在痊愈之后未留下任何功能性问题或只有轻度功能损害,13)四肢各种大关节部位的肌腱和韧带撕裂伤口在手术恢复之后只留下轻度功能障碍等三种十级的工伤情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七级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八级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九级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二、骨折工伤赔偿都有什么费用

骨折工伤赔偿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七)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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