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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十级伤残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26 次  来源:网络

一、工伤鉴定十级伤残标准

关于工伤伤残十级的判定准则,其评断依据主要为人体部位功能受限程度,以及是否需依赖医疗救治,如不存在严重功能影响或需过度医疗支持,便可视为伤残等级较低。

具体来说,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人体表大面积(整体)创伤愈合后留有的疤痕面积低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其次,有手掌和脚掌部分的植入皮肤面积大于总体积的三成以上的情况;

另外,对于眼部视力的评估,要求矫正视力不高于零点八;

最后,如果上眼睑下垂的情况已经覆盖到瞳孔面积的三分之一并进行过成行手术再矫正,也可以归类至十级伤残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后续该怎么处理

工伤鉴定下来以后的做法如下:

1、核对鉴定结论看鉴定的结论是否存在问题。

2、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具体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

3、申请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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