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是工资吗
经济补偿金与员工薪资乃两种不同范畴之概念。
所谓薪资,系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务所获取之以货币形式表现之报酬,其性质通常被认定为等价交换原则之体现。
然而,经济补偿金则属于当劳动者在非过错情况下被解雇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所享有的额外补偿,其具体金额需依据劳动者离任前十二个月内所得薪酬的平均数额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有什么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两个:
(1)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即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
(2)非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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