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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夜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09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法关于夜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并未明确规定超出正常班次工作会获得额外的夜班津贴,但对于常驻或偶尔需值夜班的员工来说,他们每个人的工作时长是受到严格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规明文规定,每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上限为八个小时,而整个星期内规定的最高劳动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雇主)根据生产运营需求,经过与工会以及劳动者本人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有权适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整必须是在保障每一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之下进行。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一旦决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每天的最久时限应当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并且必须在确保护卫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延长,在此期间,每天最多可申请延长三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这种情况下,每月则须累积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作为极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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