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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的试用期是正常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0 次  来源:网络

一、六个月的试用期是正常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求职者与雇主之间签订了为期三年或更长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设定为六个月则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

然而,对于那些劳动合同期限介于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求职者来说,他们的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同样地,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求职者来说,其试用期也应控制在两个月以内。

至于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求职者们,他们的试用期也需要严格遵守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六个月的哺乳假是不是全休

六个月的哺乳假不是全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天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和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和工资。若婴儿满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则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若女职工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症状严重,则每月可休息1至2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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