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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到底什么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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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的性质到底什么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是具有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关于违约金及其性质的问题,需要明确指出,尽管违约金在某些情况下具有补偿性质,然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确切规定,其对于那些因为迟延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来说,总体上更倾向于带有惩罚性质;

至于损害赔偿金,则仅仅具有补偿性质而已。

在此基础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首先,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事前即约定好的,它是构成合同不可或缺的一环,体现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真实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其具体金额是清晰明了且可被锁定的。

相比之下,损害赔偿金并没有事先的约定,其金额的确定需要依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因此,其金额往往难以严格界定。

其次,附录性违约金,又称为违约罚,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类型。

这意味着当出现违约行为时,除了必须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之外,违约者并不因该违约行为受到其他责任的牵连或影响。

同时,作为债权方的一方不仅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还有权要求他们继续履行或停止继续实施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

另一方面,赔偿性违约金,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可能会发生的损害赔偿总额。

具体说来,就是当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申请损害赔偿时,必须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确实存在以及损失与违约之间的必然关联。

然而,面对这样复杂的举证要求,往往使得当事人陷入困惑甚至产生纷争。

为了避免这些困境,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估算方法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解决途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吗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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