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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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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区别吗

针对工伤认定这一议题,我们要解答的核心问题便是劳动者受到的意外伤害究竟是否应被纳入工伤范畴。

根据相关法规,该认定结论可能分为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等多种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将它们相对模糊化处理。

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同时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工伤认定乃是进行工伤鉴定的重要前提;

同时也是工伤鉴定的必要前置步骤。

换言之,唯有在通过严谨的工伤认定流程且做出了相应劳动者受伤事件应被认定为工伤或是视为工伤的结论之后,才能够进入到工伤鉴定环节当中,开始对相关事宜展开进一步的审查和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区别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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