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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  浏览: 39 次  来源:网络

一、工伤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在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了相应的工伤保险之后,该单位需承担以下各项费用:

首先,应按照停工留薪期支付员工工资;

其次,再根据等级确定支付额度,向伤残程度达到第五至第六级的员工发放每月伤残津贴,以此类推。

此外,当用人单位与级别在第五至第十级范围内的员工解除了或是终止了雇佣关系时,还需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依规地缴纳相关保险,那么所有涉及工伤赔偿的事项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处理。

值得强调的是,以下各项费用,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将从紧缺的工伤保险基金里支出发放:

包括但不限于1.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所需要的费用;

1.对符合条件的病患提供住院的伙食补助费;

2.对于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员工,应当为其提供交通以及住宿的必要支持;

3.应提供给遭受伤害的员工,用于疾病恢复和功能训练所需的伤残辅助器具的购买和配置费用;

4.对那些由于身体状况导致无法自行料理个人生活的员工而言,经由权威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所能领取的生活护理费;

5.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些也都明确规定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的;

6.一旦企业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那么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对于因工死亡的情况,其直系亲属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等相关款项;

8.最后,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同样归纳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之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因为工伤事故发生而导致一些费用产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这部分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来独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职工在接受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利益;

2.对于级别达到第五至第六级的员工来讲,他们每月也可以合法地领取伤残津贴;

3.当企业与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也同样需要依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交通事故工伤用人单位负责什么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用人单位负责以下赔偿: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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