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境内,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于职工医疗保健的费用;
第二,对于生活上遇到困难的职工,其实际发生的定期补助及临时性补助;
这包括因公务或者由于职业因素导致身体伤害、残疾而需承受的生活救济金;
第三,在职工及其供养的直属亲属去世时提供的抚恤金;
第四,以集体利益为重的福利补贴,包括对于职工浴场、理发店、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超过收入之后的差额进行的补贴,以及没有设立托儿所却仍需承担的托儿费补助以及发放给职工的设备维修费等;
第五,其他各式福利性待遇,主要包含了上下班交通津贴、生育抚育补偿、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性开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福利费占收入比例
应付福利费14%的计算基数是“应付工资总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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