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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什么时候开始休的

发布时间:  浏览: 78 次  来源:网络

一、产假是什么时候开始休的

该问题并未有清晰具体的相关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孕妇通常需要在怀孕满七个月之后才能够开始申请产前假期,且必须获得工作单位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最长可以享受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

对于第二次妊娠的孕妇而言,她们则可以从怀孕之初的第七个月中便开始进行产前假期的申请。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关于在职女性产假前后的休息待遇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各省市相关政策均有所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产假方面,根据国家法规要求,产妇应享受到至少九十八日的基本产假以及额外再加十五天的难产假期和十五天的多胞胎生育增加假期(若有每生一个婴儿就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情况)。

此外,孕妇还可以享有医疗保健机构在孕期为其进行产检所占用的劳动时间,这其中包括在怀孕十二周之内的初次产前检查时间。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某些企业可能会将该部分劳动时间视为病假或缺勤处理,从而侵犯了孕妇的合法权益。

其次,产前工间休息方面,对于妊娠期超过七个月的女性员工,每日都应当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同时不能够安排夜间劳动活动。

而对于授乳时间方面,新生儿在一岁以内的时间段内,每天都需要接受两次哺乳时光,每次共计三十分钟。

如果感觉哺乳时间不够充足的话,还可以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产假是否必须保留原岗位

必须保留。

按相关规定,在妇女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应该保留其职务的,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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