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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被辞退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使用期被辞退补偿标准

在试用期内,若雇主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则需依据解约原因的差异来确定赔偿方式。

1.假如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合约,那么经济补偿将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具体做法为:

每满一个年份,给予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超过半年但无一年的工龄,视作一年计算;

不足半年者,予以半月工资标准的补偿。

然而,在上述计算中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的平均工资,这个数字应当由应发工资来确定。

2.假设公司并未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面宣告与您解除合同,此刻,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赔偿标准支付两倍的赔偿金给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使用期间被辞退有补偿吗

1、试用期被无故辞退有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试用期内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使用期被辞退补偿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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