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时长可以直接取整吗
我国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员工加班时间有如下相关规定:
首先,为了企业生产发展的需求,用人单位经与工会组织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合法的协商之后,可以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延长。
然而,对于这种情况,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总长度不得超出一小时的上限。
其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的条件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范围可扩大至三小时以内,但每星期累计延长的工作时间之和,仍需控制在三十六小时之内。
然后,在遇到以下特定情形时,即便在规定时间之外延长了员工工作时间,也无需受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限制:
(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因素,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及财产安全等事项,急需进行紧急处置;
(2)生产作业设备及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对企业产能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亦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其它例外情形。
最后,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上述劳动法律规定,严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针对员工加班所得报酬的问题,具体来说,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较其正常工作时间更高一级的报酬:
(1)如实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则报酬金额应不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如在休息日实际安排员工工作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补休,则报酬金额应至少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3)若在法定节假日实际安排员工工作者,则报酬金额至少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算
广东某公司苏某因加班费发放标准纠纷诉至法院。苏某主张应当按照全部工资,即基本工资加各项津贴之和的所有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公司则为应当按照基本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每月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按照企业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当按照法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需要支付2倍的工资;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
2)企业如果采用一定时间期限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具体到某日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时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平均每月延长的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如果企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企业不用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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