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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什么条件可以开除

发布时间:  浏览: 68 次  来源:网络

一、签了劳动合同什么条件可以开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成为劳动者解除自身与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法定事由: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未达到雇主的招募要求;

(3)劳动者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4)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存在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5)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资关系并影响到其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进程,甚至经雇主提醒后仍未得到改善;

(6)劳动者通过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使雇主义务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者患病或由于工伤原因,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有工作,或者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新工作;

(9)劳动者未能胜任现有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变动,导致了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果,未达成关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共识;

(11)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境;

(13)在企业转型、重要技术更新或经营方式转变后需要减少员工人数的情况下;

(14)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订立以来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无法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交社保,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劳动合同什么条件可以开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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