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吗
一般情况下,签署劳务合同并不妨碍应届毕业者保持其资格。
所谓应届毕业者,泛指紧接于应当年毕业之年度内毕业的学子,具体可分为两类:
1.正处于毕业阶段,却尚未领到毕业证书,抑或已停止进修学业,处于就业实习阶段的学生;
2.已经取得毕业证书,但离择业期限尚存之际的学生。
即便当事人和用人方签署劳务合同,然而在正式获得毕业证书之前解除劳务关系,仍视为应届毕业生范畴。
反之,若当事人在顺利领取毕业证书之后才签署劳务合同,但在择业期内解除劳务关系,那么当他们转向新的工作岗位时,一般仍将被视作应届毕业生来建立劳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先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单位可能会对该劳动者的应届毕业生身份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会涉及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中可以包含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其他情形不可以约定违约金。而且涉及违约金的条款需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