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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都拿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1 次  来源:网络

一、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都拿吗

同时获取?

值得明确指出的是,生育津贴以及产假期内的薪酬待遇并非可同时获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于哺乳或妊娠期期间的女性员工的薪资收入,通常性地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提供支付。

具体来说,属于常规情况下社保机构会将生育津贴转至用人单位的账户中,然后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孕妇或哺乳母亲。

在此过程中,倘若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员工作为普通劳动工所应获取的正常标准薪资,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补充给付;而若是生育津贴的金额超过了员工在岗时期的正常标准薪资水平,则用人单位不得强行予以扣留。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什么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都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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