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无故不来上班,法律怎么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力要求职工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并有权选择暂缓发放该期间员工的薪资待遇;针对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亦可采取扣留员工部分薪资以承担及赔偿相应的经济责任;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
换言之,用人单位在行使通知义务的同时,应明确规定职工应该返回工作岗位的期限,告知员工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返岗,则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解除劳务合同的书面通知,且需提前清算并发放员工剩余的薪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如何处理
员工无故不上班,先催告其上班,并且可以拒绝支付旷工期间工资,给予警告,全单位通报;因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无故不来上班,法律怎么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