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理解
不当或者未能如期、按实付款给劳动者工资,包含了两个主要方面的情况,分别为“刻意拖延时间支付工资”及“扣减工资数额异常”的现象,两者都是不可取的,属于“违法拖欠工资”以及“非法克扣工资”范畴内的违规行为。针对此类状况,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勒令其在限定期间内予以改正,倘若逾期仍未付出相应的资金或利息作为补偿的话,应该额外增加赔偿金。与此同时,遭受工资侵占损失的员工还可以向相关地方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对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核定标准,则是指企业未能依照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约中所约定的具体条款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然后再进入劳动审判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理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