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不是老板,劳动仲裁找谁
在面临劳动争议时,我们首要考虑的便是运用劳动仲裁机制加以妥善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资争议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的相应级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审理裁决。若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则应当以劳动合同履行地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为优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诉方即公司,非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追究责任对象。无论法人代表具体身份为何均不会干扰劳动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法人代表可选择不出席仲裁、亦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仲裁活动。
至于选择何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关键在于公司的工商注册办公地点及实际参与工作的场所。若两者分别位于不同城市城区内,针对任何一处城区皆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通常情况下,面对劳动纠纷首倡双方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投诉,或者径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障合法权益。因此,即便公司法人并非实际控制经营之人,进行劳动仲裁时也应当准确填写公司全称,而非仅关注法人代表个人。可直接前往指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
1、公司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债务担保的,公司不追认担保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撤销后无效。
2、法人企业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而公司是可以提供债务担保的,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法人不是老板,劳动仲裁找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