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无法报销的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权负担。若被依法核定为工伤的情形,当事人将有资格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则将享受伤残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用人单位并未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了工伤事件,则所有的赔偿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如果职工由于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而需要请假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他们的原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不会有所改变,这些都是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然而,停工留薪期限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2个月。
如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由设立在相应行政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可以适度延长停工留薪时间,但是每次最长也只能延长至12个月。当工伤职工评定时伤残等级以后,便会取消原有的待遇,转而按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来享受伤残待遇。对于那些工伤职工来讲,即便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还需要接受医疗护理,仍然能够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的保障。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导致停工留薪的工伤职工,在这期间需要得到护理服务的,都应该由其所在的单位来负责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工伤医疗费与交通事故医疗费一样吗
工伤医疗费与交通事故医疗费不一样。
1、归属法律范畴不一样。
(1)工伤赔偿中,工伤医疗费是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工伤赔偿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2)交通事故损害一般属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费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畴。
2、关于一次性赔偿的规定不一样。
(1)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
(2)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1)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2)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各地标准不一致,但大体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谁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