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书里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写什么
对于具有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期限须经由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商议制定并在劳动合同栏内予以明确填写。而非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则无需专门填写。至于以完成特定工作量或其他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以特定工作任务的完结作为合同结束的依据。
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雇主欲延续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设定的条款和条件时,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合同,除非存在雇主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特殊情况,否则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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