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该导语着重强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书写规范,主要包括:
详尽阐述每一位申请人的身份及相关记录;明确清晰地陈述各项仲裁请求;
依据事实与法理对申请仲裁的原因做出详尽解释;妥善确定申请仲裁的具体日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您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之际,务必要严格遵守法规中的相关程序步骤。对于劳动仲裁而言,其主要职责在于公正有效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以及相关纠纷事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中断是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